第十六条

有效

已配置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单位,应当使用再生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