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