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运输安全第四十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要求,做好燃气设施标志设置工作。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均应当统一设置醒目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