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运输安全第四十一条有效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三)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树木等深根植物;(四)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五)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