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运输安全第三十九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维修保养,并建立巡查、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燃气经营者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现燃气设施正常运行遭到危害时,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燃气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