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燃气管理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燃气事故防范和安全调度机制、燃气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全市燃气供应使用安全。
旗、县、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