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器具管理与燃气使用、设施与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