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