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管道燃气管网及附属燃气设施、设备和室内燃气管道、计量表、安全自闭阀、连接管的维修、养护、更新,由燃气经营者统一负责。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