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器具管理与燃气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居民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安全自闭阀,鼓励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商业、采暖、餐饮娱乐等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智能燃气计量表、安全自闭阀、与燃气用量相适应的强制排风系统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切断装置。燃气燃烧器具与燃气管道、燃气气瓶减压阀采用软管连接时,应当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