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燃气经营者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燃气用户,不得供气。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