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不包括沼气、秸秆气、甲醇油等醇基燃料。用管道输送的统称管道燃气,用气瓶灌装的统称瓶装燃气。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