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不包括沼气、秸秆气、甲醇油等醇基燃料。

用管道输送的统称管道燃气,用气瓶灌装的统称瓶装燃气。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