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并实行年检,年检由发证机关负责;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换发的理由。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的,视为无证经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