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增设或者取消加气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等各类供应站(点),应当依法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设站(点)未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按无证经营查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