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增设或者取消加气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等各类供应站(点),应当依法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设站(点)未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按无证经营查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