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者,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