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标准和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燃气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应当在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属于政府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地下管线工程经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竣工测量成果及时更新到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