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调整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