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日常保养、维护;(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汛、防雷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测、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