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权属不明确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