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由使用人负责修缮、养护,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由所有人负责修缮、养护。非国有不可移动资源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修缮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得改变损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完整性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