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