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族事务、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