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