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