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不履行证件公示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