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或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撤销、吊销登记证,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