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妨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