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