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