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法简化办事程序,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