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和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