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和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