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