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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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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有效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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