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组建或者加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提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