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类产品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品牌创建、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构建优势特色肉类产品营养品质特征数据库和指标体系,打造地域特色明显、带动能力突出、产品特征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推动肉类产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推进“蒙”字标认证,鼓励企业开展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强化品牌宣传推介,扩大社会认知度,促进肉类产品消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