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区实行储备肉制度。自治区级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做好自治区级储备肉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必要的市场调控,保障肉类产品供给安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