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一)合同约定采用的;(二)企业明示采用的;(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