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
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应当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鼓励企业通过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式,方便公众查阅产品或者服务所对应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明示采用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标准的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