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