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