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文测报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水文测验河段和观测场地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建设、设置影响水文观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二)种植林木和高秆农作物;(三)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砂或者进行爆破作业;(四)倾倒、堆放垃圾、物料和其他物品;(五)在水文测验断面和观测场地上空架设影响水文观测的线路;(六)在水文观测场地放牧、烧荒、烧窑等;(七)其他影响水文观测作业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