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当尽量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如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前新建一处不低于原有功能的水文测站,并承担包括并行运行在内的所有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