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文测报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当尽量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如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前新建一处不低于原有功能的水文测站,并承担包括并行运行在内的所有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