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水文测验河段和观测场地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建设、设置影响水文观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
(二)种植林木和高秆农作物;
(三)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砂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四)倾倒、堆放垃圾、物料和其他物品;
(五)在水文测验断面和观测场地上空架设影响水文观测的线路;
(六)在水文观测场地放牧、烧荒、烧窑等;
(七)其他影响水文观测作业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