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文测报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水文测站的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为:水文测验断面的上、下游各1000米为界,两岸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二)水文观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设立明显的地面标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