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失信主体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采取下列约束、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二)限制享受政府性资金安排等政策扶持;(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减分等措施;(五)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