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守信主体应当采取下列激励、奖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二)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四)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检和检查频次;(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