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与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