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对失信主体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采取下列约束、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限制享受政府性资金安排等政策扶持;

(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减分等措施;

(五)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