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对守信主体应当采取下列激励、奖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

(二)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检和检查频次;

(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