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第三十条有效信息提供单位会同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明确激励惩戒的对象和措施、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